拾金不昧报道稿子_拾金不昧报道
1.拾金不昧环卫工人受到表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该如何传承下去?
2.江苏一78岁拾荒老人拄拐步行5小时送还手机,你从老人身上学习到了什么?
3.拾金不昧是否应该被给于奖励?
4.拾金不昧者,该奖励吗 ?
首先来说拾金不昧是好事,当然是对失主好,但是对于拾金者呢?
现在在新闻报道当中很多就是捡到东西了,千辛万苦的等着失主找回来,但是还是被失主羞辱了一番,经常就是好人没有好报。
但是转念一想如果拾到东西不还怎么样,万一失主找不到呢?
是不是但是这样社会的风气就变了所以我建议是相关部门应建立拾金归还与报酬之间的规范!
现在分析一下问题,
首先失主丢掉东西后,按照法律规定是拾金者归还,但是物品并不在失主的手上;
然后拾金者是物品的实际控制者,但法理上不具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失主的期待是想干什么:当然是找回丢失的物品;
那么拾金者的期待是什么呢?
拾金不昧是好事,失主的期待得到了满足,但是拾金者的期待呢?
当然,拾金不昧的行为会成为典型而获得社会各界的赞许,但是这也是拾金不昧者对其他拾金者的道德。
道德后的拾金不昧,使得拾到者必须归还失主的东西,这样虽然满足了失主,但是对于拾金者呢?而拾金者也是有不愿意归还的情况
拾金不昧对于社会是个好事,但不值得提倡,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拾金不昧对拾金者起着消极的激励作用,没有好处的事情谁去做,这样长久以来会造成恶性循环,让丢失者能找回物品的几率降低,而且让更多的拾金者背上了拾金不还的罪行。
拾金不昧环卫工人受到表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该如何传承下去?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方式,任何人都没有阻止的权利,拾金不昧和索取报酬是截然不同的两种道德体现,公众对拾金不昧会大加赞扬,而对索取报酬的行为则会嗤之以鼻,两种行为方式也只能如此区分,而无法用道德标准去审判他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捡到财物归还失主是公众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但时代不同,人的道德品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当前的国民道德水平下,拾金不昧的普遍性已经明显退化,很多人在捡到他人钱物以后,不是据为己有就是索取报酬,如果据为己有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失主可以求助公安部门来解决,但索取报酬则只能双方协商,虽然这是常规认知所无法接受的,但面对如此冷漠的现实也只能无奈接受。
道德素质水平的参差不齐,使得很多曾经的传统美德都已经消失殆尽,而这种道德水平低下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很多人总是喜欢做道德审判者,对超出传统认知的行为方式会选择道德谴责甚至言论攻击,但这种人往往在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也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说拾金不昧的时代已经过去,在现如今的经济社会,丢失财物以后要做好被索取报酬的心理准备,不能因为对方没有拾金不昧就进行道德谴责。好人与坏人往往就是一念之间的选择,不过坏人的具体表现也是各不相同的,归还捡到的他人财物索要报酬也是坏人的一种,但主要体现在道德层面的坏,这种行为方式大家都不认可,但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予以制止。
现实社会的残酷性是与日俱增的,我们如今所接触到的很多社会热点中,最终的处理方式都已经超出了很多的传统认知,即便是归还失物这样的琐事,也能够因为归还的方式不同而引发争论,其实这也是自媒体时代的显著特色,公众的观点需要得到充分的表达,才能体现出对当今时代的荣辱感,而因为归还失物就索取报酬,必然会在这种舆论环境中饱受争议,只不过他们在提出报酬要求的时候,已经认定了法律是没有禁止此类做法的,所以说不合情的事情,只要不违法就有存在的空间。
江苏一78岁拾荒老人拄拐步行5小时送还手机,你从老人身上学习到了什么?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更是优良社会风气的表现。全国各地每年都有因拾金不昧而受到表扬和奖励的行为及当事人,其中不乏有环卫工人在内,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还有一些捡到他人遗失物却主动向失主索要钱财,甚至明确要求失主给出多少钱交换遗失物否则不予以归还的行为和人,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对于这类,我们应该认识到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应该继续并长久的传承和弘扬下去。那么该如何传承呢?
传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需要从小开始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小朋友来到这个世界上是未经过任何约束和教导,他们不能做到明辨是非对错,并且在上学前班之前,一直都是由家长及其他长辈带大的,那么所谓他的法定监护人,是需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的,传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大人就应该从小就告诉孩子,不是自己的,我们一个也不能要。并且还要起带头榜样作用,在面对别人的遗失财物时,家长应该及时交给周围的负责人或者警察,让他们帮忙联系失主,并将遗失财物物归原主,并教育孩子捡到遗失物应该这样做。
传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需要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也是传承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我们从小就有思想品德课程,它教导我们如何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是中小学生形成良好思想品德的重要途径。在教材中引入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的案例,让学生们参与其中,评价和判断当事人的做法是否合理合规,通过案例和新闻的方式,告诉学生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美德之一,大家一定要积极践行。 对于拾金不昧的学生,老师要在班会上重点表演,并颁发奖状,鼓励大家践行拾金不昧。
传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需要社会弘扬和赞美传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不可或缺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优良风气。相关媒体记者,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和公司应该加大对于拾金不昧的人物的报道,对当事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号召全单位、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公民向拾金不昧的同志学习,传递正能量,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恶意扣押失主的财物的拾取者,应该予以批评教育,并将其作为反面案例公布在网络上,告诫大家切勿贪财,尤其是贪别人的钱财。
相信只要能从小开始,学校方面加大弘扬,社会人与人之间相关传递正能量,拾金不昧的中华传统美德一定能不断的传承和延续下去!
拾金不昧是否应该被给于奖励?
我从这位老人身上学到了拾金不昧的精神和善良的品质。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丢东西,如果自己丢了东西被他人捡到并且归还的话,那是一件特别的事情,但如果被他人捡到反而不归还,却让人感到非常的气氛。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捡到他人丢失的东西,一定要换位思考,把物品进行归还,考虑一下自己在丢东西时紧张的心情。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根据相关报道我们了解到,2022年1月4日启东市汇龙镇中心派出所一位辅警遇到了一位78岁的拾荒老人,拄着拐杖前来送东西,当老人掏出来的时候,民警发现老人要交给自己的是两部手机。经过民警询问得知老人在路过松花江路的时候,捡到了这个装有手机的袋子,当晚失主打了电话,但是老人根本无法与他进行沟通,于是第二天拄着拐杖走了整整5个小时,把手机送到了派出所。后来派出所通过手机的未接电话联系到了失主,失主感到特别的感动,表示要酬谢这位老人。
2、拾金不昧。
现实生活中拾金不昧的事情确实很少发生了,如此次中的这位老人,如果再捡到手机的时候没有把手机归还给失主,那可能就是另一件性质的事情。虽然说手机并不值钱,但是手机中的各种信息对于失主来说可能特别重要。老人虽然并不富裕,但是内心却十分的善良,考虑到失主丢失手机特别着急,而把手机送到派出所,他的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3、关于此事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希望通过这件事情,我们越来越多的人都能够传播老人的这种正能量,并且从中学习他善良的品质,拾金不昧的精神。
拾金不昧者,该奖励吗 ?
拾金不昧不应该被给予奖励。拾金不昧是中国传统的传统美德,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养成拾金不昧的良好习惯,不要被金钱腐蚀自己的精神世界,甚至一切以金钱看重。如果拾到金子没有还给别人构成了刑事犯罪,严重的可以判刑。不要为了贪图一点蝇头小利。导致自己进退两难的地步。
我个人觉得应该奖励的。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与上相对应的另一条规定则是: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
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闻发言人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在执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废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关注、实践中也少执行而已;这次继续出台并强化之,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
《规定》同时也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一公布,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
碰撞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实际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现实中无论拾获次数还是拾遗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体——出租车司机,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议,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将对遗拾双方非常有益。
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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