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3.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警示语

预防职务犯罪_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预防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手段,采取相应措施和有效途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发生。作为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打击预防检察机关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办案,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努力提高侦查和公诉职务犯罪的水平。通过查办和揭露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二、建议预防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调查取证和发案单位一起分析案发原因,针对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了解单位采纳,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回访考察,防止重新犯罪。三、教育预防自侦部门在查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公诉部门出庭公诉时,应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驻所检察采取上法制课与职务犯罪人犯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人犯认罪服法,检举揭发他人,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赵予预防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手段,采取相应措施和有效途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职务犯罪进行防范的活动。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第八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预防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提成等贿赂犯罪行为;

(七)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教育收费、公务接待等活动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转制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对其他应当纳入审计监督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是降低和减少职务犯罪,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的一项治本措施。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预防职务犯罪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警示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七条 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单位监察机构或者相应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预防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国家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大型设备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等专项预防工作;

(五)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结合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和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通过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该职行为和追究政纪责任,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发现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动员组织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的计划和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宣传活动。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一条 预防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预防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警示语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 标语 、警示语:

★ 遵守预防条例,共建廉洁社会。

★ 中市治安保护您专线:110(报案台)、113(反家暴、反性侵) 、165(防)、24小时全年无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必先治廉。

★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 原谅自己就是堕落的开始。

★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语。

★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

★ 预防职务犯罪,共创廉洁社会。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勤政廉政。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 预防犯罪,警钟长鸣。

★ 用好手中的权力靠的是责任。

★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 严格自律出廉政,服务创新谋发展。

★ 勿信超低利息,免蹈陷阱,合法借贷管道,避免重利剥削,防杜非法汇兑助长犯罪,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 提领现金往返途中,小心歹徒尾随行抢,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关心您。

★ 贪者痛快一时必将举步为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