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局护林员有编制吗

2.护林员如果下一年不干了,上一年的工资是不是照发?

护林员合同_护林员合同一年一签吗

生态护林员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招聘和管理。根据目前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生态护林员职位基本上属于一定期限的合同制工作。在合同期限内,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方面均会被重点关注和评估。如果合同到期时,生态护林员的表现符合相关要求,则有可能会获得转正的机会。

林业局护林员有编制吗

如果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随时要求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补签劳动合同,在此主张的同时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你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就是: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X月数(2008年1月1日至今)

护林员如果下一年不干了,上一年的工资是不是照发?

护林员是林区管理员目前都是招聘,没有编制,签聘用合同的临时工。

护林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引导当地群众提高 森林保护意识;

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 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和年休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 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站房屋周边的卫生。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 即报告。

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伐管理;森林调查;森林 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 一切。 

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

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 向场部汇报。 

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护林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 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

护林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 数。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 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不超,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法律依据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因为合同到期了,非本人原因不续签,可以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