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的内容_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防汛管理制度?
2.谁给个消防车辆装备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管理制度有哪些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8.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三、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审批制度安全规定及“十不烧”规定。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需持有动火证,佩戴动火监护人袖标。
四、氧气瓶、乙炔瓶的使用、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六、施工现场的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一级箱到二级箱的巡检制度管理。电工必须每天填写巡检记录表,箱挂起离地60cm使用,电缆要架空使用,并有明显标志,一、二级配电箱要接地,以防发生电气火灾和漏电伤人。
七、发现火警的时候,应迅速地、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八、定期或不定期的利用班前活动会向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消防知识和防火警惕性。
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一时难于消除的隐患,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十、各房建单位要制定消防保卫机构和消防制度职责到人。
十一、对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检查制度
1、各房建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对本单位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
2、专(兼)职防火人员对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天检查两次(班前、班后),对一般部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时整灾隐患,并及时报告领导。
3、施工班组每周要组织班长、工段长,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防火负责人或质安部。
4、班组、部位要落实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内容。
5、各级防火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井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4、库内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设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5、仓库一般应用天然光,如确需照明,应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行,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进行,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乱接。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施工队、仓库等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或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架空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6、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7、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8、易燃、易爆施工队、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9、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消防器材管理维修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曝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干粉灭火器、1211灭火器如果重量减少l/10,应补充药剂和充气。
4、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安保部负责监管,各二级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处、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负责管理。
5、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按消防条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防汛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谁给个消防车辆装备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1分公司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1.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研究整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3对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职工,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
1.4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补救,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5进行季节性和专业性防火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督促解决火险隐患。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必须与建筑物高度同步装备:设消防水池、高压水泵,高压水泵应专线供电,供水管直径应不小于76㎜。每层设直径为65㎜的消防接口,从第四层起,每隔一层配备一条长度为20米的消防水带。
4、根据不同场所中可能发生火险的物料、器材的性质,按规定选用和配备各种类型、规格的手提灭火器,配备的数量要求如下(以面积为单位):
4.1电机房、电工房、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室、值班室、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等配备不少于1个。
4.2易燃易暴物品库、可燃物堆放场、木制作场所等,50㎡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非易燃的材料库每50㎡内不少于1个。
5、消防器材管理
5.1建立严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落实责任。
5.2各种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工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他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3各种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火灾,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处,如有损坏,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并报损重新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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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 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 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 1.例行保养。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 2.一级保养。每隔三个月,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进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 3.二级保养。每隔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二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胎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 4.保养。由大队(或支、总队)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技术力量统一安排,进行以总成解体、消除隐患为中心的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拆洗检验发动机、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拆检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 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主要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 6.停驶保养。对准备入库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车,必须进行停驶保养。主要内容是:排除汽缸余气,放尽车内存水,并对全车进行清洁润滑、涂油防锈、解除负荷、密封孔口,必要时进行喷漆,以防各部机械腐蚀受损。 对随车器材的保养,应结合消防车辆的保养工作一道进行。 六、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 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根据《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见附录)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中队应对本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大队(或支、总队)应对各中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七、对于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和防毒面具等重要器材装备,应固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使用。要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综合研究,不断改进管理、保养工作。 八、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4、消防器材管理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本文介绍了关于“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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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以免发生重大问题,如果因人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二、消防器材的使用要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达到灭火功能。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送到主管部门,进行更换以备再用,严禁在没有火情时动用消防器材,一旦发现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三、院内明火管理凡是因生产、生活临时动用明火或一般情况下不准动用名火的地方动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员和动用明火的工作人员可在动用明火前、中间、之后必须进行检查,以防火患成灾。四、督促整险隐患的手段1、对于涉及问题复杂不易解决的火险隐患可通过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领导参加的协商会,取会上整改办法。2、对于存在严重火险隐患的部门,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给予经济处罚,对重大火险、随时可能威胁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的,经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的部门对部门领导依法进行经济处罚。五、库房的管理措施库房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垛与垛之间必须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据库存物资的种类,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都要有规定储存限额和标准,不得超过限额和标准。六、自查隐患并接受联查措施各部门每月必须进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情况报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认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单位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号)。以便提高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进行重点强调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动,要进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头,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处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体职工集中教育要取大会形式。平时教育取出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橱窗、发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组织交通安全的讲座、报告会;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 4.对干部职工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驾驶机动车、保养自驾车,自觉遵守机动车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进出单位内部、门通安全的管理 1.院内机动车限速5公里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下班时,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不许在单位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时,单位门口两侧30米内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单位内试车、练车。 5.对单位的机动车安全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问题车不许上路。 (二)对公用机动车的管理 1.对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定期保养,未检验合格或有隐患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单位机动车要有出车记录和保养、维修纪录。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用公车。 3.公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私自将公车交由非单位指定驾驶员驾驶。有违章现象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单位,并按交通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1.所有职工有驾驶执照的,要在综合办公室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单位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提交驾驶员体检表,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单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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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2010-04-23 16:19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及加强公司安全保卫,防止盗窃等的发生,特制度此制度。
二、组织和职责
1、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的一切安全事务。安全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总监担任,成员由各系统总监担任;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和安全制度及安全保卫系统。
2、安全办公室归属于行政部,向安全委员会汇报,负责人为行政经理,成员为各部门行政助理;负责宣传和落实与公司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定期对消防安全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3、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消防及财产安全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四、重点防火及禁烟区域
1、办公区
2、商房
3、配电室
4、员工餐厅
5、卫生间
五、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1、各楼层的防火区域应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2、各楼层办公区对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护应责任到人,每月对消防装置、灭火器具等进行逐项检查和维护。
4、安全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楼内的消防装置、灭火器具等其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器材过期、失效或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火灾预案
1、安全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针对重点消防区域编制相应的消防预案。
2、应定期组织公司级火灾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3、演练结束或火灾事故处理后,安全办公室应对消防预案进行评价,必要时予以完善。
七、消防培训
1、安全委员会及安全办公室成员每年至少两次消防安全的专业知识培训。
2、各部门在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学习中,应包括消防及财产安全内容,以强化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使全体员工提高思想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3、安全办公室每年请专职消防人员为员工进行火灾预防扑救、火场逃生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操作演练。
八、重要且严格禁止行为
1、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2、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必须有明显警告标识。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安全距离。
3、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
4、所有人员都不得乱扔烟头、火柴杆等,不使用电炉取暖、不用油类物品引火、助火。
5、重点防火区域及禁烟区,严禁烟火。
6、员工餐厅在使用明火及加热电器时必须保证有人看守,不得擅自离开。
7、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遮挡消防设施。
九、防火措施
1、完善岗位消防规定,员工自觉做好上岗前后的防火安全检查,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
2、在配电室房、库房、机房等场所内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并张贴禁烟、禁火标识。
3、办公区域应做到人走关机、关灯、关电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畅通。
4、仓库内应通风良好,物品与房顶、灯具距离不小于0.5 米,不得使用加热设备。
5、安全办公室要安排电工定期检查供电线路,防止电线老化引起的火灾,防止漏油、漏电、短路而引起火灾。
十、消防检查
1、安全办公室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记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2、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立即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全委员会。
火灾隐患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办公室,经签
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十一、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员工进入办公大楼必须佩戴员工卡,在公司内也须将工卡佩戴于胸前,主动出示。
2、前台须对来访者进行登记,对于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者要佩戴访客标识。
3、员工亲友私事来访时,除紧急情况外,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与亲友闲谈。
4、各楼监控系统必须24 小时运转并录像,卫生间安装有烟感设施。
5、员工离开办公楼要随手关门。
6、上班时间员工车辆应停放于指定的停车位,车辆停好后,应关闭门窗;人离开时应随手上锁,以免车辆和物品丢失。
7、各办公场所的门锁钥匙由专人保管;行政部须将钥匙持有人登记造册。
8、人员离开时,重要文件、资料、公、私贵重物品必须锁入抽屉或文件柜内。
9、遗失公司钥匙,应及时告知行政部;若遗失钥匙造成公司损失,则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应责任。
10、严禁员工私配公司办公室门、桌、柜的钥匙。
十二、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一旦发现火警,须取如下措施:
保持镇静,切忌惊慌。
熟记火警电话(119)并急时拨打电话,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
按动附近火灾警报器。
关掉一切电源开关,关闭火警现场的门窗。
迅速呼唤同事援助。
利用附近火灾设备灭火。
防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引起漏电触电事故。
服从现场领导指挥,积极参与抢救公司财产。
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电梯,由安全楼梯转移。
2、 一旦出现意外,须取如下措施:
如遇意外伤害,应照顾伤者或协助转送医院。
及时通报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或行政部。
对危险区加设标志,警告别人勿靠近或指派专人看护。
3、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须取如下措施:
在办公楼的员工,应选择卫生间等开间小的空间避震;也可以躲在内墙根、
墙角、坚固的家具旁等容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要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不要使用电梯,更不能跳楼。
尽快关闭电源、火源。
正在工作场所工作、公共场所活动时,应迅速包头、闭眼,工作台和办公
家具下边等地方躲避。
驾车行驶时,应迅速躲开立交桥、陡崖、电线杆等,并尽快选择空旷处立即
停车。
身体遭到地震伤害时,应设法清除压在身上的物体,尽可能用湿毛巾等捂
住口鼻防尘、防烟;用石块或铁器等敲击物体与外界联系,不要大声呼救,注意保存体力;设法用砖石等支撑上方不稳的重物,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
地震时切忌惊慌,不要跳楼,要相互关爱,人员密集场所不要拥挤 ,要听
从指挥。
十三、奖励与处罚
1、安全委员会将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事故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责任,对于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力的部门领导,公司将通报批评或取降级的处罚。
3、对于在事故中有如下出色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予以奖励:
4、表现冷静,措施得当,避免了更大灾情的发生。
5 、积极抢救公司财产,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6、积极抢救他人生命,维护他身安全的行为。
十四、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2、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试行。
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一、员工入职需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保安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懂"四懂四会",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岗位员工对本部门每两小时检查一次,保安部每日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
五、对营业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
六、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七、建立用电、用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电、气焊工等)需持证上岗。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单位,如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保安部妥善处理。
九、专职消防队员需持证上岗;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根据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一、对煤气、乙炔、氧气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
十二、保安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考评工作,对不合格的部门和员工定期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八条 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的消防常识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凡与防火有关的设计资料,应当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确需临时搭建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在规定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
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由消防监督机构核发准购、准运证明;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行车路线、时间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必须由主办单位制订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在古建筑或园林中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先经文物、园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饭店、旅馆、医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森林的防火工作。
夏收、秋收期间,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有关部门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当地人民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进行增建、改建。
村镇的规划、建设,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预留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物、货场、仓库等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机动车辆、船舶上,应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基本建设和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经费不足时,经省人民批准,可以适当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凡与城市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的公共消防设施,其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设而未设现役公安消防队(站)或者现役公安消防队(站)力量不足的地方,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批准,建立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公安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现役公安消防队、公安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集贸市场;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大型专用易燃物资仓库、货场及储油、储气基地;
(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
(五)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
(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和区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并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配备和调动,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应当加强消防业务训练,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应当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报警。
邮电通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优先传递,不得延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可能提供的物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有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灭火任务的车辆,免交过桥、过隧道等费用;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艇及其他船舶,免交泊岸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可由当地人民或公安机关组织成立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火场总指挥员由现役公安消防队或公安专职消防队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取下列紧急
处置措施:
(一)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环境卫生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所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在灭火和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所需的费用,经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由起火单位予以补偿,并由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起火单位于灭火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将整改方案报送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如要求延期整改,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险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建设、改善、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资料,应当及时审核,重点工程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申请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报送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将进口的消防产品样品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程度,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火灾调查,并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后,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禁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未按规定取防火措施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七)损毁消防安全标志,埋压、圈占、拆移、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拒不恢复原状或不作赔偿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二)饭店、旅馆、医院、、剧院、歌舞厅、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而拒不改正的;
(三)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未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在城区搭建易燃简易建筑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
(五)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的;
(六)有地停水、停电、切断通迅线路和进行道路改造时,未通知消防监督机构而贻误灭火战机的;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即上岗工作的;
(九)破坏火灾现场、扰乱火灾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给报警人员或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十一)谎报火警,引起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拒绝、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重大火险隐患,在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另行规定整改期限;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处第一次罚款的百分之二十。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可按工程设计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重新设计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符合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施工资格,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对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材料予以查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生产、维修的消防器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查封或令其回修,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人员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单位有责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五十七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侵害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已经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
决定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19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关于《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边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区)”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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