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_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高危行业企业的相关法律标准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4.小企业会计制度下,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怎样核算?怎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5.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0.5%-1.5%。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并且规定: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扩展资料;
计提:
计提标准:
划归为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
但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并且规定: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率较低,如果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后,会造成当年全部净利润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安全生产费。
计提处理:
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完全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建立专项储备。
但是,将计提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导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为获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与相关收入的配比性较差,不利于进行成本控制与盈利预测。
其次,与相关税收法规缺乏协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财建[2004]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这与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协调,而按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计提时不通过损益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给企业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带来不便。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
高危行业企业的相关法律标准
合理。农民工有义务缴纳安全基金,安全基金由单位缴纳。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安保基金和安全生产费的区别?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
1、安全基金是缴纳给,在企业发生风险事故时使用的。
2、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一般指日常的支出。
法律依据: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具体包括:从事矿山开、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矿山开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比《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一是不再包括已经单独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煤炭和烟花爆竹企业;二是根据国防科工委的意见,将军工危险品生产也纳入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一些危险系数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如地热、泉、矿泉水、卤盐开矿山和河道砂、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也不包括在内。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最新规定:
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
小企业会计制度下,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怎样核算?怎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我这里有自2004年开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的演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2004年规定
(一)法规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财建119号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又以财企478号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财政部以财会3号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做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核算
1、提取
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2、使用
(1)形成费用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2)形成固定资产
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该核算规定用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合理,容易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不利于资产管理。由于原规定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相应挂账金额,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续计量带来不便。特别是近几年,煤炭企业扩张、整合、重组的力度较大,如遇资产评估事项,会出现大量资产盘盈的状况,影响资产价值较大。
2、该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在煤炭企业形势安全生产费用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有些企业提取标准过高,留存结余较大,某种程度上安全费用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而且过大的结余表现为负债,使企业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状况信息反映失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使用人对企业资产质量的判断。
二、2008年新规
(一)法规
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60号)中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规定如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二)核算
1、提取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借: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使用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形成费用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
(2)形成固定资产
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按规定逐年计提折旧)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安全费用(按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结转)
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该核算办法在煤炭企业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中普遍执行,但执行的方式和把握的尺度各不相同,在非上市煤炭企业基本没有执行。
(三)变化实施的影响
1、该核算规定解决了原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一是将提取的安全费用从成本中列支改为“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使煤炭企业负债减少,净资产增加,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账面资产,更科学地反映当期的安全费用、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解决了原规定执行过程中结余过大带来的问题。二是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提取折旧,更合理地反映了固定资产价值,解决了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账实不符问题。三是降低了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调节利润的空间,维护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该核算规定造成企业在调整期出现利润总额增大,由此带来税负增加。一是原核算规定,计提的安全费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已提未用在“长期负债”中反映。新核算规定,计提的安全费用,以等额资金在净资产中建立专项储备,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资产及费用的成本,并相应结转专项储备,已提未用部分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中反映。两者差异在于同一会计年度内计入成本费有机蔬菜生产标准用的金额不一致,如果节余较大,在调整期会计年度造成企业利润总额较大。二是新核算规定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固定资产按照核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企业对于以前年度已经一次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冲回,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变一次计入成本为多次计入。在初次调整时将以前年度的费用冲回,会出现调整期利润总额增大,且安全投入越大的企业,调整后反映出的利润总额增加幅度越大,由此给煤炭企业造成利润冲击和现金流负担。
3、新的核算规定不能有效发挥原核算办法中安全生产费用以丰补欠的作用。在原核算规定中,预提的安全费用可税前抵扣,使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较好时增加煤炭生产销售量,能够多提安全费用;在煤炭市场不好时,虽然煤炭生产销售会受到影响,但安全投入上仍可充分利用以前年度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使安全生产不致于因为效益较差、安全投入低而受到较大影响。新的核算规定规定,安全方面的投入在实际支出时计入资产及费用成本,也就意味着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抵扣。这样在煤炭企业效益不好,特别是出现亏损时,就可能少提安全生产费用,以致于减少安全方面的支出。从纳税的角度考虑,不利于鼓励企业在效益好时多提安全生产费用,以便在效益较差时作为安全投入的补充。
4、新核算办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认识上的影响。新的核算办法从利润分配中转到盈余公积中的专项储备科目,会使煤炭企业特别是亏损煤炭企业容易产生“如果税后净利润为负,安全投入就没有来源,企业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的误解,不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使国家在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方面的努力受到影响。
5、新的核算规定有些条款不明确,造成对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混乱。新的安全费用核算办法是在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0清洁生产审核师8年年报工作中进行安排的,以部门函的形式发布,所以在认识、理解和执行中产生了不一致,表现为:一是对追溯调整时间理解不一致。新规定要求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但没有明确追溯的时间。有的企业追溯调整到执行原规定的初期,有的企业追溯到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初期,还有的企业按照自己调整方便来进行确定。二是新核算办法未对税收的规定进行明确,对税前抵扣的认识不一致。对于原核算办法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可以税前扣除。新的核算办法对调整带来的一系列变化都影响利润总额,由于各地税收环境不同,使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调整影响的税收处理也不同,认识上争议较大。三是对新的核算办法以函的形式下发理解不一致。有的企业认为函只能是指导某项业务处理的意见,不具长期性,只适用于2008年年报工作,以后日常核算与管理还应按原三部委下发的文件执行。
6、新核算办法不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新核算规定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执行,这就意味着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仍然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有些企业认为新的核算规定不利,便不再执行新准则而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些企业在2008年已经准备执行新会计准则,在新核算办法下发后,又重新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新准则。这样在造成执行新的核算办法不统一的同时,影响了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之间的比较,而且影响了国家鼓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进程。
三、2009年新规
(一)法规
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8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部分变动。
(二)核算
1、提取: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贷:专项准备
2、使用
(1)形成费用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2)形成固定资产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变动实施的影响
1、将安全生产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税前提取,以免部分煤炭企业可能出现的“没有利润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的认识”,从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2、允许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大于实际支出的部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税收政策导向上,鼓励煤炭企业按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使其在产量下降、效益不好时能够利用已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炭企业的长久安全生产。
3、由于2008年新规只是要求上市公司调整,大部分的煤炭企业在此之前仍然用的2004年的规定,本次调整,除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增加了专项储备科目,将原本计入负债项下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转为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专项储备,在使用时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其他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对煤炭企业利润影响不大。
对这些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有影响。主要是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资产结构。
4、对于上市煤炭公司来说,由于已经2008年年报按照2008年新规做了调整,本次调整将原本在税后提取重新改为税前提取,其一,减轻了煤炭企业的税负,其二,增加了本期主营成本,造成短期利润下降,中长期影响不大。
5、此前提到的由于没有规定明确的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煤炭企业容易利用该项目调节利润的问题没有解决。此外,由于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使得企业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从政策的频繁变动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的矛盾心态,每一次变化总会产生新的问题,首尾不能兼顾。但如何通过政策引导,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更好的保障安全生产这一最根本的目的不会改变。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提取比例需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如石油冶炼企业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17元;而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的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为2%。
法律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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