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2.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4.村两委建立什么群

5.村务公开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事项?

6.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

7.村委会财务公开制度

8.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村务公开制度内容_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村务公开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公开。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七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

(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

(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

(四)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

(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

(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第八条 下列财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开发、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

(二)发包、集体经营、筹资及以资代劳、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上级部门拨款、资产变卖等财务收入;

(三)集体经营、公益、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及奖金、办公、会议、差旅、卫生、接待、误工补助、村组报刊订阅等财务支出;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数额及期限;

(六)收益总额、投资分利、农户分红、费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第九条 下列事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应当公开。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

(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

(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应当通俗易懂,取设置固定公开栏的形式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六条 市、区(县)和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人力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生育、审计、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并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经费、村务公开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维护经费等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九条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年度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村民民主理财情况;

(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以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的征收征用、发包、流转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八)村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分配使用情况,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九)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最低生活保障、生育奖扶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以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

(十三)落实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的情况;

(十四)服务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十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实施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补贴情况,其他村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十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生育指标、落实生育节育措施和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乡级人民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是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电子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布。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第八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十条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两委建立什么群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是指: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

公开内容:

1、党务公开内容。党组织基本情况(任期目标、支委成员,党员基本构成等);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村干部“坐班”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情况等);日常活动情况(党员集中活动日、结对帮扶等)。

2、村务公开内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本村年内重大事项;低保、五保、救助对象公示;去世抚恤金发放;征用土地和农民建房政策措施;农村征兵政策措施;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3、财务公开内容。村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决策的重要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种涉农补贴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经济的政策落实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三公开一评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熟练掌握“三公开一评选”的内容、程序、要求和方法步骤,切实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将“三公开一评选”落到实处。

2、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为“三公开一评选”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各村(居)要把推行“三公开一评选”放在重要位置,作为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工作目标:通过“三公开一评选”活动的推行,巩固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构建基层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张店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村务公开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事项?

法律分析:村两委建立村务公开群。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

法律依据:《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务方面:

1.党组织设置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和联系电话;

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3.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规划、及完成情况及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

4.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情况;

5.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情况;

6.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交纳党费情况;

7.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8.党员党费缴纳情况;

9.为民办实事进展、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情况;

10.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

一般说来,就村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以下3个类型:

一是政务公开,主要是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以及村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事项的公开。

二是事务公开,主要是涉及村内日常事务管理等事项的公开。农村事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及执行情况;生产性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集体企业、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和经营者情况;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生产性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土地、荒山出卖和使用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村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的使用情况;群众用电、用水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村合作医疗的情况;村组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情况;安排生育指标、人员名单、落实节育措施和外生育情况;协助乡级开展工作情况;等等。同时,还包括农民群众认为应当公开的各项事务。

三是财务公开,主要是对村内公共财务的收支,如农民负担、集体企业经营、日常开支等情况的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是年度财务及集体经济收益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企业、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和经营者情况、承包费及收缴、合同履行和其他生产服务项目收入、土地转让费、其他集体收入;二是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生产性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等情况;三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包括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额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数额及使用情况,土地、荒山出卖和使用情况,企业和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和支出情况,安排的宅基地面积、发放条件和收费标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名单、申请理由和原有宅基地面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户名单,批准建房的名单、地点、面积及收费情况;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四是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五是农业税额以及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集资、收费、罚款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村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的使用情况;六是群众用电、用水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七是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八是村组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公务活动如招待费、办公经费方面的开支情况;九是安排生育指标、人员名单、落实节育措施和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十是协助乡级开展工作情况等等。

村委会财务公开制度

三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监督力度,建立农村"三务公开"制度。

"三务公开"具体可分为三种公开形式。

1.固定公开的内容为组织设置、组织任期目标、村级后备干部基本情况,各类年度目标、指标、等情况,此类内容稳定性较强,一般为一年一公开,一般结合年度干部考核时进行。

2.定期公开的内容为党员党费缴纳、"荣辱档案"记载、财务报表、村务完成情况,此类内容一般为一季度一公开。

3.即时公开的内容为党员发展转正及要告知村民的其他需要即时公开的事务,特别是一些村级重大事项,由于此类内容的不定性,要求做到即时公开。

为确保"三务公开"的真实性,落实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该市实施公开监督制度。各村成立由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的3-5人的"三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了专门的意见箱和意见簿,专门收集党员群众对"三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镇村干部联合办公会议讨论。

同时,规定"三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三务公开"监督小组认可,监督小组长签字方可公开,而村级财务更是要报经镇农经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法律分析:1、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2、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的名义公布。

3、财务公开内容必须逐项逐目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上明细公布,不得出现其它收入、其它支出等公布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备案。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