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制度落实存在问题_老干部工作制度
1.离休干部最新政策离休基本工资
2.离休干部二项待遇是什么意思
3.海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4.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
5.求国家关于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政策的详细内容
6.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7.关工委五老是什么?
群众路线是中国***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老干部工作的根本路线。老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退休干部既是老干部工作部门服务对象,也是工作对象、密切联系的对象。省委老干部局在省委领导下,承担着全省老干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任务,与广大老干部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老干部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具有独特优势,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坚持老干部主体地位,更好地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干部的根本利益,是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能。坚持老干部工作群众路线,就是要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切实有效地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加强老干部的“两项建设”,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好老干部的作用,真正做到让老同志满意、让党放心。
第一,树立群众观念,进一步明确为老干部服务的理念。同志强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就是要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 ”的问题。这既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新形势下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的重大政治问题。同志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众的问题,什么都无从谈起。 ”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并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把群众路线作为自己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充分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党中央1982年颁发《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相继建立了老干部工作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建立,就是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对老干部的政策,代表党做好为老干部服务,送去党的关怀和组织的温暖。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干部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把为老干部服务的理念深深地植根于脑海之中,切实把老干部作为自己工作服务的群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老干部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
第二,坚持群众立场,进一步问需、问计于老干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是一部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历史。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卓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成效,已经为90多年的奋斗历程所证明。 20世纪初,中国曾经先后存在过二三百个政党,各党派都有自己的政治主张,但几十年后大多数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中国***却能由小到大、从弱到强,成为执政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能否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既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国家兴衰成败。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代表谁”这个根本问题,是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前提和根本条件。
离退休干部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和宝贵的政治财富,他们为共和国的建设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汗水。在他们年迈离岗后,作为为老同志服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关注他们精神上的需要,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广大老干部走过了革命的艰辛、经历了创业的艰难、见证了国家的繁荣,风雨的洗礼铸就了他们身上百折不挠的坚持、处变不惊的大度、忠于信仰的坚定,他们离开工作岗位后没有利益的纠葛,更容易从事情本质看到问题、解决问题,仍然可以为各级党和的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和方法。老干部工作者可以通过多与老同志沟通交流,增加了解,提高服务能力;同时在沟通交流中谦虚学习,增长各方面见识才干,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打牢群众基础,进一步改进为老干部服务的作风。老干部工作正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比如,离休干部普遍进入“三高期”,如何进行个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退休干部人数越来越多,如何解决对他们的宏观服务和不同需求问题?在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得到较好落实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做好文化养老工作?在离退休干部体力、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如何引导他们发挥作用,满足他们继续为党、为人民的事业再作贡献的愿望等等。要不断创新老干部工作的内容、方法、机制、手段和载体,找准老干部工作部门履行职能与维护老干部权益的新的结合点,把适应实践要求的创新经验固定下来、推广出去,用新理念、新视野、新方法、新标准,与时俱进地推动老干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需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沉下身去,深入群众。老干部工作者要多深入调查研究,多了解老同志,多与老同志打交道,多为老同志服务。要了解老同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不但要了解老干部们的个性需求,更要了解他们的共同需求,要为老同志的合理利益诉求“红红脸、出出汗”。要转变工作作风,亲老、爱老、敬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更是我们老干部工作的标准。及人之老,及老所需,是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到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方法,是老干部工作者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力量。更是打牢老干部工作基础,让老同志一如既往地支持党委的工作,为同心共筑中国梦释放正能量。
离休干部最新政策离休基本工资
一、清醒认识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
(一)老年人口占比越来越高。我国已经进入“长寿时代”,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从5年前学者口中的热门话题,转变为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老年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社会力量不可忽视,特别是广大离退休干部,他们既是党的干部,也是社会老年人的组成部分,同时知识水平和文化层次相对较高。所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老龄化”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养老金社会化管理的趋势不可逆转。2015年,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正在逐步转变离退休金的发放方式。一旦养老保险体系走上正轨,施行养老金“双轨并行”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化管理。广大离退休干部突然从体制内被转变到体制外,思想上容易出现“空窗期”,产生负面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新形势、新变化既是对党执政兴国能力的考验,也为基层离退休干部工作者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考验。
二、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与问题
一方面,对基层老干部局工作职能上的困惑。重离休,轻退休。重生活待遇,轻政治待遇。党建工作职能不明确,老年大学建设被视为“副业”。当然,这些困惑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随着社会变化而逐渐产生的,虽然不是什么大的社会矛盾,但时常让我们基层老干部的工作人员感到困惑,我们老干部局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向到底在哪里?到底要往哪走?
另一方面,来自基层离退休干部的困惑。以我市资兴市为例,资兴市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养老金全部进入社保系统发放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社区管理离退休干部,统一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关系划转到社区管理。现在,形成了市委、人大、、政协、公安局党支部负责其部门离休干部及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的党组织活动;离休干部参加原单位党支部活动;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参加社区党支部活动的局面。由于各单位各社区党支部在精力、物力、财力、场地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党支部活动的组织开展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参加社区党支部的退休干部意见比较集中,要求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并在原单位建立离退休党支部。
目前,我市除资兴市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包括市直,没有全面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参加党组织活动都是由各级老干部局和离退休干部原单位负责,所以资兴遇到的问题在其他地方表现并不突出。但是,资兴市面临的困惑,是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在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当然,以上的困惑是基层老干部工作的现实纠结,也是中央对新时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新思考的落脚点。
三、文件中的新变化
相较于2008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中央文件从指导思想、结构形式、侧重板块和具体要求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和调整。
(一)从指导思想上看。广大离退休干部不仅仅是“宝贵财富”,更是“重要”、“重要力量”。财富是用来收藏和保护的,而和力量更需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二)从结构形式上看。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框架已稳,更强调在“精、细”二字上丰富内涵。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顺应老龄事业发展趋势,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同时,将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纳入到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为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正名。
(三)从侧重板块上看。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明确“不可为”。增强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操性,明确规定了领导选配、设置方式、组织培训、经费保障、工作补贴到党费缴纳方式、党员互助等方面的内容。将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落脚点。
(四)从组织领导上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只会加强,不会减弱。从文件的具体变化中可以体现出来,2008年“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2016年“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8年“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2016年“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2008年“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16年“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意见》的出台,不仅表明中央已经清醒的认识到人口老龄化的不可逆、社会化管理的必然和党员脱岗后党组织生活“空窗期”等现实问题。更是为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面临的纠结和“无能为力”指明方向,明确要求。作为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者,更应增强政治敏感性,提升自信心,在精细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和开创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工作中实现自我认同感和部门归属感。配合中央“积极老龄化”这盘大棋,走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这步先手棋。
离休干部二项待遇是什么意思
离休干部各项津补贴的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护理费。4、特需经费。5、参观考察费。法律依据:《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第六条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离休干部都有哪些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如下: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2022年离休干部调整待遇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 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军队退休干部退休费计算方法: (一)退休干部退休费是按照比例计发的,兵龄(工龄)不满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资的85%计发,荣立过三等功的,增发5%,荣立过二等功的,增发10%,兵龄每增加一年,增发1%,最多不能超过100%。 (二)退休干部工资项目: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三)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2.保留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6.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7.防暑降温费: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 8.军粮差价补贴: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9.特殊津贴: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0.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海南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离休干部二项待遇是指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指政治上关心离退休老同志,关键是做好“两项建设”即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方面的工作。
一是各级党政组织、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学习,秉承尊老爱老的传统,树立“人走茶不凉”的思想。各级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同志通报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如发展战略、重大人事调整,重大活动邀请老同志参加,召开重要会议邀请老同志出席等。
二是建立离退休干部阅文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同志开放,组织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地传阅各种文件,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省、行业和本单位的工作大局,使老同志的思想观念和行动始终与时代合拍、与发展同步、与单位工作同心。
三是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增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凝聚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也是离退休干部党员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他们离职退养后,希望定期或不定期地过组织生活。建立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进行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教育,对活跃老同志的政治生活,增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凝聚力是十分必要的。 ?
落实生活待遇,就是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种待遇,确保他们的合法利益。
一是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保障看病就医费用。
二是尽力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上和生病住院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或离退休干部一时不理解的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是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事情,诸如住房、逢年过节看望专访和分发慰问品等,必须把这些好事办好,让离退休干部得到很好的实惠。
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
1、办公室(信访处)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文电运转、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信访、生育、安全保卫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承办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3、政策法规处
监督本系统人力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起草地方性人力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4、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公务员等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下达本厅及厅属单位的各类专项和资金项目的执行和监管工作。
5、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以及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琼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技工学拉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6、人力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定人力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完善国(境)外人力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我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定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内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7、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带家属的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问题;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8、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完善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来琼工作或定居政策;完善国(境)内外机构在琼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9、工资处
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担省级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10、社会保险一处
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基础养老金全省统筹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11、社会保险二处(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筹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12、社会保险三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失业保险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3、劳动保障监察处
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完善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承担其他人力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14、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指导全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全省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人力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协调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拟定完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16、考试录用处
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各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省报请省人大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承办省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
17、考核奖惩培训处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和惩戒制度,拟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荣誉、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省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省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初步审核报请省批准的处分;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求国家关于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政策的详细内容
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概念不同、对象不同、工资待遇不同等。
一、概念不同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退休则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养老待遇的制度。
二、对象不同
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退休则包括了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三、工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相较之下,退休仅仅享受养老保险金。
《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条件: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扩展资料办理退休情况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国人大网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国人大网
关工委五老是什么?
转载自政策百科: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1号
劳人老[]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1号、劳人老[]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1号和劳人老[]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1号和劳人老[]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1号、劳人老[]13号)和《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问题一:关工委五老是指什么 关工委“五老”是指: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
问题二:什么是关工委五老人员 标准答案是: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老教师
问题三:关工委“五老”人员怎么界定?到什么级别的干部算老干部?多少年党龄的党员算老党员?有文件吗? 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骸作的离休人员,老干部又称离休干部。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或者在建国前,在 *** 领导的解放区,从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其他不能成为老干部
问题四:关工委五老指哪些人 在城市被称为“五老”人员的是: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农村称为“三老”人员,即老党员、老村干部、老劳模。
问题五:社区内的"关工委","五老十大员"什么意思 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属于未成年教育范畴,五老:“五老”志愿者指的是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教授、老专家、老模范。十大员工:计生服务员、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文化协管员、安全员、综治协管员、残疾人协管员、教育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燃气安全协管员、党建协理员等。
问题六:关工委五老的具体指哪五老 由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组成的“五老”队伍,是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是培养、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去年,市关工委又将“五老”关心下一代的工作细化,他们中又出现了1万多名的“思想道德报告员”、“优良传统宣讲员”、“净化环境监督员”、“校外活动辅导员”、“法制心理咨询员”、“科技文化传授员”、“脱贫致富帮扶丹”、“家庭教育指导员”、“捐资助学协调员”、“失足劣迹帮教员”等“十大员”,他们遍布城乡,时刻关心着下一代的成长。
问题七:谁知道“关工委”是什么意思?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关工委),于1990年2月经党中央院批准成立。中国关工委是以组织老同志,来进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工作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中国关工委主任由党中央任命,全国各省市县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矗都设立了关工委组织,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工作组织70余万个,人员900多万人。
问题八:中心小学关工委五老指什么 中小学关工委“五老”是指: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
问题九:关工委工作里面的“五老”人员怎么界定?需要什么条件才符合标准?国家有规范吗? 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老教师。个人认为不应该有什么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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