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

2.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

3.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哪些?

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5.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哪年发布实施的_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准如下: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劳保费(现称社会保险费)依据文件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放劳保用品的依据文件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分别如下:

1、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中的第三项规定: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2、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扩展资料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2、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

3、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百度百科—劳保费、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百度百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公司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4.公司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5.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6.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7.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8.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9.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

10.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1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4.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15.每月15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单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人力资部办理领取手续。

16.公司安全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7.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18.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19.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0.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2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22.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

23.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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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

5.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护具包括工作服、帽、胶鞋、口罩、防护眼镜、毛巾、手套等。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5.7.1工作服发放

工作服分夏装和春秋装,发放颜色、款式、套数和周期参照《新天地工作服发放的岗位与颜色、款式对应表》,具体标准是: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夏装1套/12个月;春秋装工作服:生产区所有在职在岗员工1套/24个月,其它部门:1套/36个月。

5.7.2工作帽发放标准

工作帽前刺有“

”标志的全棉工作帽:一线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帽子,其它员工不发帽子。

5.7.3工作鞋发放标准

按《规范》要求作业场所地面应铺有防静电胶板的职工选用防静电胶鞋,其他场所人员选用胶鞋;机床操作人员选用防油皮鞋;司炉、冷作、电焊人员选用高帮黄皮鞋;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实施;水鞋选用一般水鞋。

5.7.4毛巾、肥皂、口罩发放标准

需经常进入生产区、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二年一双胶鞋和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块肥皂和一个口罩;对不需进入或基本不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二年发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条肥皂,胶鞋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需进入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必须到生产区火工门岗更换好棉工作服和胶鞋方可进入。肥皂选用大方或马头普通肥皂。口罩:防尘口罩选用GB/T2626-92,规格为301AB型防尘口罩;纱口罩选用GB19084-2003,规格为14×18_×16层。手套及其他类用品按有关标准和工作性质选用。

绝缘鞋、防护眼镜、布手套、胶围裙等用品只对特定需要防护的岗位发放。

所有防护用品详细发放标准见附录二《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护具发放标准》。

5.7.5享有专用服装的单位或个人:武装保卫部的经警和消防队员,参考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湖南省经济民警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公安厅护卫队管理暂行规定》、《05式护卫队员着装标准》、《05式护卫队员服装号型系列》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再享受其他防护用品。

5.8发放要求

5.8.1凡属生产、工作过程中有影响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岗位或场所,按标准发放相适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5.8.2生产管理部劳保护具保管员和各单位用品业务员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技安环保部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8.3公司按人力资源部的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明的工种发给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8.4公司所有人员领取个人防护用品时,一律凭劳动护具领用卡审批登记,凡无卡或遗失者,需到技安环保部重新办理,否则将不予发放。护具领料单审批后,应当月领取,如某些用品暂时缺货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跨月领取时,必须到技安环保部办理领单作废和重新办理领取手续,若不办理,技安环保部视同领用,后果自负。

5.8.5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档案,在每年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内所需领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列表和本单位各员工的工种制表各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用,另一份会同职工领用登记卡交技安环保部审查,有职工变动和其他情况另行申报,以便掌握费用开支情况。

5.8.6技安环保部、物资分公司和生产管理部应联合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审批、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技安环保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申报表,制作公司全年所需防护用品计划,交物资分公司汇总报南岭民爆。技安部、物资分公司可对提供护品的厂商进行实地“三证”和信誉考察。生产管理部负责劳保护具仓库管理。

6管理办法

6.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技安环保部提供的所需用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订做,不得到非定点防护用品商店和厂家进货。

6.2劳动防护用品和专用服装必须入库,发放必须由技安环保部审批。采购的所有防护用品未经技安环保部组织专门验收签章不得入库,财务审计部凭签章方可入帐付款。护品领料单未经审批,护品保管员不得随意发货,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先领用后补单的不良行为。验收签单可采用专人,多人和组织职工代表等形式。

6.3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新进职工凭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单领取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一次可领工作服两套和两双工作鞋供换洗,但下次领取需在第三套和第三双领用时间。非火工作业单位新进人员第一次只领一套。

6.4凡因生产、工作等不利因素将个人防护用品损坏,需要本人写出申请将情况说明,本单位签署意见,经技安环保部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补发。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者被盗者,公司一律不予补发,但不得影响生产,当有上述情况者,造成影响生产,由本人申请或者由公司强制其购买。

6.5职工调离公司、停薪留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者,由本单位护品业务员将其所领用的防护用品如数收回或折价处理,并出示证明。回收原则为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六个月;如调离人员有上述情况,又不愿公司回收,则按折价处理,折价原则为按原工种护品使用期限折价进行。否则,技安环保部凭该单位的证明或者出示证明签署意见,公司不予办理调离、停薪留职或者其他手续。

6.6职工因工作变动,按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工种发放相应的用品,变动以前领用多余的用品且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应退回至技安环保部,不退者,按原工种用品应使用期限折价强行扣除,不足部分按现有工种的发放标准补齐。

6.7凡职工调离岗位一个月或者因工受伤离岗一个月或者被外单位借调人员,应停发个人防护用品,该职工再重新上岗时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领用时间。

6.8因工艺改进,工作环境改善,原工种的用品发放标准应相应修改。

6.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到领用发放时间的退休和内退人员一律不予发放。

6.10公司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各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附表中注有“备”字的是指岗位集体备用,不发给个人,但集体备用护品由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11公司各承包单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承包方案执行,其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有关规定的标准。

7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7.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查看是否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是否灵活,外观有无缺损和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等。

7.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7.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司将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分。

8劳动防护用品的判废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给予判废:

8.1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8.2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8.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8.4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法律分析: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法律依据: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