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如何做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及保养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3.常用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4.机械管理的工作方法

5.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6.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机械管理_机械管理专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

(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

(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城市、县城专业运输的拖拉机,下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驾驶证、检审验等项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国家和省人民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监理车应当有“农机监理”标志。

农业机械监理证件和胸章、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牌证、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发。第三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证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凭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号牌需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牢固、清晰;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应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而未获得推广许可证的;

(三)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安全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的;

(五)擅自改装、改型、拼装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各类农业机械。第十条 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牌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道路上试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变更、封存、报废,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报废,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车辆送指定单位解体;改作其他动力机械使用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准后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作业。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浅谈如何做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及保养

1 目的:机械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机械寿命的全过程中,取各种形式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消除一切使机械遭到损坏、使人身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使环境遭到污染的因素或现象,避免机械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施工生产。

2 适用范围

2.1 机械安全管理贯彻于机械管理的全过程。

2.2 从选购开始就要注意机械的安全设计是否先进,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护标准的高低,并把在用机械的使用情况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

2.3 机械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各项目工地、各施工处必须建立机械管理网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4 加强机械正确使用、安全运行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本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注意机械本身及机械化施工的安全。特别要重视安全装置的检查与使用。

2.4.1 保养和修理时既要消除机械故障、恢复机械性能,保证机械使用安全,又要注意保养和修理作业中的安全。

2.4.2 保管和运输中要注意不使机械受到损伤、产生故障,引起不安全因素;不使机械备品配件、附属装置和油料损坏或变质。

3 管理的内容

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的安全指标应列入企业经理的任期目标,企业经理是企业机械的总负责人,是“第一安全员”,要对企业的机械安全负全责。

机械安全责任制的双落实:一是组织落实,要有施工生产的安全机构,既管施工生产的安全,又要管机械的安全。机务部门也要有人专管机械的安全;二要内容落实,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责任要落实到各项制度中,落实到每个人头上,落实到施工生产的实践活动中。

3.2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对于机械化施工中的重大吊装方案,重要机械拆装方案,大型机械的转运、改造方案,特大、特重物件的运输,危险地段的施工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机械安全运行的影响等等,都要编制安全施工、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和机械的安全。对机械应按要求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以加强和提高机械的安全防护能力。在机械修理、保养中要制定安全作业技术措施,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

3.3 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1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载、超重、超压、超速使用机械,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3.2 听从施工人员指挥,正确操作机械。对违反机械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3.3 保持机械、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整齐清洁。从事危险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3.3.4 随时注意机械的仪表指示、起吊信号和公路标志等,认真做好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

3.3.5 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3.3.6 严格电气设备的使用,非本机人员不得启动开关,不使用不合要求的熔丝,离开岗位时应切断电源,发生问题时,应请电工处理。

3.3.7 作业场地的地面和周围环境应能保证机械安全工作,进入施工地点的道路应能保证机械安全通过,必要时应加以修整或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3.8 与安监部密切配合,每天关心天气预报,尤其在沿海大风季节及时作好防风措施,提高吊机抗风能力;

3.4  对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中都应有机械安全教育的内容。

3.5认真搞好机械安全检查活动

3.5.1 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主要是消除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5.2 机械安全施工生产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机械安全施工生产;

3.5.3 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坚持推行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消除、质量认可,必须有书面记录,形成闭环管理。

3.6 从严抓安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处罚要严,反之对在事故预防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做到赏罚分明,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挂钩。

3.7 按规定抓好机械设备的前期管理,机械从选购开始,就要注意机械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安全装置是否完善、可靠,防护标准的高低,并将在用同机型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必要时派人进行监造。

3.8 加强机械设备各类机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机务人员的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合格的管理、技术、操作、维修、保养人才;

3.9 锅炉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其他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执行。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备维护的四项要求

(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

(2)清沽: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及丝杠、齿轮、齿条等无油污、无碰伤;各部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油毡、油线清洁齐全,油标明亮,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精心维护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现场设备维护管理的内容

设备维护工作,按时间可分为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按维修方式可分为一般维护、区域维护和重点设备维护。维护工作内容大致包括;查看、检查、调整、润滑、拆洗和修换等项现场管理维护工作。

设备的区域维护

设备的区域维护是企业按照生产区域设备拥有量或设备类型划分成若干区域,维修工人有明确分工并与操作工人密切配合,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区域内的设备操作者正确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并承担一定的设备维修工作;负责区城内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等考核指标落实。区域维护是加强设备维修管理为生产服务,调动维修工人积极性的一种岗位责任制。

区域维护的工作内容是:

A、每日值班维修工人对负责区城内的设备主动巡整一次安装水平和精度,并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C、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尘)的精密设备,企业要取相应措施,确保设备的精度、性能不受影响。

D、精密、稀有、关键设备在日常维护中一般不要拆卸零件,特别是光学部件。必须拆卸时,应由专门的修理工人进行。设备在运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停车,不允许带病运转。

E、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加工范围进行操作,不允许超规格、超重量、超负荷、超压力使用设备。精密设备只允许按直接用途进行精加工,加工余量要合理,加工铸件、毛坯面时要预先喷砂或涂漆。

F、设备的润滑油料、擦拭材料和清洗剂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得随便代用。润滑油料必须化验合格,在加入油箱前必须过滤。

R、精密、稀有设备在非工作时间要加防护罩。如果长时间停歇,要定期进行擦拭、润滑及空运转。

W、设备的附件和专用工具应有专用柜架搁量,要保持清洁,防止锈蚀和碰伤,不得外借或作其它用途。

设备润滑工作是机器设备现场使用与维护的重要环节。正确、合理地润滑设备能减少摩擦和设备零部件的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降低功能损耗,防止设备锈蚀和受热变形等。相反,忽视设备润滑工作,设备润滑不当,必将加速设备磨损,造成设备故障和事故频繁,加速设备技术状态劣化,使产品质量和产量受到影响。因此,设备管理、使用入员和维修人员都应重视设备的润滑工作。

现场生产设备漏油治理标准

(1)渗油:油迹不明显,在油迹被擦净后五分钟内不出现油迹者为渗油。

(2)漏油:油迹明显,有的形成油滴,在油迹或油滴被擦净后五分钟内出现油迹或油滴的为漏油。

(3)漏油点:有一条明显油迹或一个油滴的,为一个漏油点。

(4)不漏油设备:静结合面不渗油,动结合面不漏油者,为不漏油设备。80%的结合面不漏油,且漏油的部位三分钟内漏油不超过一滴者为基本不漏油设备。

(5)严重漏油设备: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一个漏油点一分钟滴油超过三滴者,为严重漏油设备。

(6)一般漏油设备:凡有漏油现象,但不够上述严重漏油程度的,为一般漏油设备。

(7)治理合格:静结合面不渗油,动结合面(除手润滑的导轨、丝杠、光杠等处的所有运动部位)不漏油。

常用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六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条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机械管理的工作方法

常用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常用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批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6、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取现场安全措施。

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二、动力与电气装置

1、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电气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2、严禁带电作业或用预约停送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用瓷底胶木刀性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用静触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三、起重吊装机械

1、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或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7、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8、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9、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10、施工电梯安装和拆装工作必须由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施工电梯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在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鉴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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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提高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方法要解决上述问题,搞好施工企业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努力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明确专管和群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

(2)贯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让每台机械都有专人负责保管、检修、操作。由于“三定”制度是机械化施工生产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其执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施工安全、机械的完好率与使用率,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除应配备相应人员外,还需注意不要随意变动其工作岗位,以免影响机械设备性能的了解与掌握程度。

2、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坚持设备评优工作

(1)我们知道,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使用这三者是相互关连,互为条件的。任何设备在使用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后,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故障,为了降低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密切配合施工生产,按照设备规定的运转周期(公里或小时)定期做好各项保养与维修的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及保养时须认真分析各类设备的具体情况,针对新旧设备的不同特点,取不同的措施。对于老旧设备,要以保证运行、消除隐患、及时修理为重点;对新设备,则以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维护为重点,从而有效地保证每台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生产。

(2)对于施工企业已装备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价格昂贵的机械设备,因其技术含量高,单凭经验与普通工具已难以对这些设备进行正确的修理。因此,这些机械设备应用现代的手段,以经济合理的方法开展维修,改变以往经济背景下实施的强制修理制度,实行“视情修理法”,即视乎设备的功能、工作环境、磨损大小,在充分了解与掌握其故障情况、损坏情况、技术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状态维修、项目维修,这样既保证了设备的完好率,在确保正常使用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工作效率,避免了机械不坏不修,坏了又无法修的局面发生。

(3)为了促进各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每年应组织开展机械设备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宜用不定期抽检的方式,以防止基层单位平时不重视设备现场管理,检查时再搞突击应付。检查评比的结果还应与奖惩制度相结合,要体现增产节约有奖,损失浪费要罚的原则,对管理优秀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对管理差的予以处罚。这样,不但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还减少了设备的故障停机率,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3、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选拔优秀设备管理人才

(1)随者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设备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其自动化程度将越来越高,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重。它要求管理者要有全新的思想、全新的观念,科学地对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更新改造等进行有条不紊的综合管理。因此,施工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全体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就应取“走出去、请进来、集中培训”的方法,加大技术培训力度,选拔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会核算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以满足企业今后的发展需要。

(2)施工企业也可以有重点地组织由设备管理、维修、操作人员共同参加的设备管理研讨会,大家集思广益,出谋献计,形成学技术、钻业务的氛围。并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用示范表现、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形式,及时推广、宣传有实效的经验体会,以点带面,逐步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不仅是个人修养的问题,它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息息相关,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当前施工企业设备使用与管理上存在的野蛮操作、缺乏保养、随意浪费、马虎维修、以劣充优等行为,都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因此,施工企业仍需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广大职工树立爱惜设备的良好风气,使机械设备发挥最佳效能。

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

(二)申请人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经核准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营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技术服务,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内部制度和维修服务规范;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和台帐。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使用的量具、仪器和设备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经常进行自检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实施大修的农业机械,开具大修保修凭证,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维修技术资料;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如实出具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清单;

(四)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及零件;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转,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机械事故的出现,努力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顺利实现项目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二、设备进场安全验收

 1、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场时应进行安全验收,并将验收记录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严禁带入项目施工现场。

3、对于公司项目(公司)自有设备(设施)交由外包队固定使用时,项目部与外协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外包队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4、项目部租赁的设备进场时必须经过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设备租赁应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5、特种设备的验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报告复印件必须在项目部备案。

6、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设备台帐。

三、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

2、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实习(徒工)操作人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才能上岗作业,严禁单独操作大型机械设备。

4、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5、机械设备使用前,项目部应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根据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全面交待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6、各机械设备应在显眼位置悬挂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责任制。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大型履带吊,汽车吊等)在验收合格三日起至三十日内,项目部应组织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以利于监督管理。

9有单独机械操作者,该人员为机械使用责任人。

10、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大型吊机)应任命一人为机长,其余为组员,机长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11、在交接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12、多(群)塔作业应编制多(群)塔防碰撞措施或方案。

13、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机械设备安装后启用验收检测规定

1、设备启用验收前,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编制的方案实施校对:基础处理,安装要求、施工位置、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机械设备启用验收范围的划分

(1)大型设备:40KN.M以上塔吊,50T以上各种吊机,整体提升设备,高空滑移设备等。

(2)中型设备:50T以下汽车吊,履带吊

(3)小型设备:卷扬机固定使用设备,电焊机,空压机等

3、参加大型设备启用验收,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设备安装人员、产权单位人员及操作人员参加实施,做好详细记录

4、中小型设备验收,由项目部组织安全员,产权单位人员,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设备启用验收项目内容

(1)检查起重限位,变幅限位,冲顶限位装置是否作用;

(2)检查机械转动是否正常,各螺栓是否紧固,附墙是否牢靠合理;

(3)检查各制动器是否可靠;

(4)检查钢丝绳的规格及磨损和断丝情况,以及钢丝绳端头紧固情况;

(5)检查各传动机构,减速箱工作是否正常,杜绝隐患存在;

(6)检查轨道、轨距及轨道端头碰头(硬靠山)是否齐全可靠;

(7)检查吊具,吊索是否齐全符合标准,安全可靠;

(8)检查塔吊高架设备的避雷针,按接地装置是否装好有效;

(9)检查各种电器设备是否符合JGJ46-2005临时用电规程;

(10)小型固定设备(卷扬机)是否稳定牢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搭设防护棚等。

6、大型设备基础施工由项目部组织专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随机基础图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7、未通过验收的设备,任何人不得违章开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塔吊在与产权单位共同验收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五、机械设备检查规定

1、设备检查方法:

(1)各项目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定期的机械设备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2)项目部安全员,机管员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2、检查内容:同验收启用规定相同;

3、对查处的问题,各项目部应立即要求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整改情况必须复查。

六、设备故障处理

1、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工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设备维修记录中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故障,要填写维修申请单及时上报项目部、队长、工长。车间主任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应派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3、项目租赁的设备发生故障,应由租赁单位提供维修服务。

4、因故障而停用的设备应拉闸断电,并在动力(如箱闸处)和操作部位(控制手柄)挂上警示牌,以防误用造成故障扩大。

5、严禁关闭或拆除保险、保护、限位、报警装置,使保险、保护、限位、报警装置失效的方法来排除设备故障。

6、对于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经理。

七、分包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分包单位使用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标示,挂牌;

2、分包单位使用的自有设备和借用设备均应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

3、分包单位机械人员及特种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由分包单位负责安装、拆卸、报验、检测和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所有过程资料项目部必须有备案。

5、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分包单位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八、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规定

1、严格按照专业分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拆装单位进行评估,选择有资质的合格拆装队伍;

2、拆装前,拆装单位必须把施工方案,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报到项目部备案;

3、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设备产品合格、生产(制造),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4、塔吊及附墙的安装、拆卸必须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项目部不得自己组织没有资质的单位私自拆装。

附录:

1、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项目部用表)

2、分包方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资料汇总表(项目部用表)

3、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4、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验收记录表(项目部用表)

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项目部用表)

6、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项目部用表)

7、起重机械试吊记录(项目部用表)

8、现场施工机具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9、塔吊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10、起重吊装机械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1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略:内容项目部自定)

1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略:内容项目部自定)

13、第三方使用塔吊安全管理协议(仅供项目部参考)

特别说明:1、无论是项目部直接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还是分包单位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双方签订的协议留存项目部备案。

2、无论是项目部直接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还是分包单位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项目部和出租单位均应对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教育,并根据不同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书面交底,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日常的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并将相应的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案。

3、如第三方使用大型机械设备,项目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避公司项目安全风险,否则不许将大型机械设备借给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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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更好地搞好械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力,控制由于机械设备故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2、分公司、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人员须根据工程需要,填写工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请购申请和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购部门统一购。

3、杜绝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明文规定的淘汰的施工生产设备,购到项目部的机械设备或应急救援设备入库前,必须经分公司或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申请表一一进行核对,对规格、品种、型号、数量、合格证、许可证、生产厂家、随机配件、工具、说明书等进行检查,对质量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进库设备按仓库保管制度进行存放,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物资不得入库。

4、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应根据特殊需要和使用,存放于非常醒目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并告知相关人员。

5、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先编制施工方案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不懂机械设备的人员严禁进行装、拆作业。

6、大型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检测部门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电梯的防附装置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大型机械设备的限位、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7、双笼电梯卸料平台的两侧边必须封闭严实规范,安全门要规范化、定型化;通讯联络装置规范。

8、所有大型机械设备的装拆工、塔吊司机、挂钩指挥、电梯司机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精心操作,杜绝违章”,勤检查,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转,并做好机械台班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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