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程序规定

2.财产保全复议的答辩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怎么提交_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复议的,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被人发起诉前财产保全,其不服的,可以去申请复议,去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阐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存在问题,请法院驳回。这里需要注意,在复议期间,不影响保全的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全复议审查程序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等;

2、证据材料: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和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例如,合同、、账单、银行流水等;

3、财产保全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房产抵押等;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明:需要提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明,例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裁决书、判决书等。

综上所诉,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措施,可以帮助申请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复议的答辩

法律分析: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个是非必须的,原告在申请保全的时候必须要提供担保,如果保全错误,原告要赔偿损失。被告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告在申请复议后,法院会通知你。复议只是法院内部对于保全措施是否正确做审查,如果你申请保全错误,必须说保全了案外人财产,那么就需要赔偿损失。